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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征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5-10-21 00:00 截止日期:2025-11-21 00:00 征集状态:已结束

为了优化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服务,适应全省“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行政事项,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协调、美观、健康,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优化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子邮箱:2169686186@qq.com;

联系电话:0827-6331055

联系地址:平昌县同州街道信义大道龙潭明珠


附件:1.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

2.《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1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

为精细化管理城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协调、美观、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平昌县中心城区及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第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坚持减量、提质、节能、环保原则,确保安全、协调、美观、健康。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达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二章 户外招牌设施

第三条 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表明其名字、字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第四条 户外招牌设施实行数量控制。一般情况下“一店一招”;建筑底层商户位于道路拐角处或者门面有间断的,可以设置2块招牌;建筑第2层、第3层的单位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设置1块招牌(含侧招);有独立出入口的办公、经营场所招牌数量不超过出入口个数;24小时营业场所、商业步行街的第1、2层的商户,可以增设1块凸出于墙面距离≤0.7米的小型侧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招牌数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实行免申即享:

(一)在原招牌位上按照原尺寸、类型设置,与周边环境相融的;

(二)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相关规划设计方案明确的招牌位上按规划尺寸、类型设置;

(三)与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悬挂位置、尺寸、出挑尺寸(厚度)、类型相协调,又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申报,取得并按照《四川省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反馈书》设置:

(一)除间断门市、道路拐角处门市外,设置多个招牌的;

(二)招牌高度明显超过所在楼层层高三分之一的;

(三)同一立面所有招牌面积之和大于建筑物立面30%的;

(四)垂直于墙面的招牌突出墙面>0.7米的;

(五)突出于道路红线设置的;

(六)在人行道、广场设置独立式户外招牌的。

第七条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一)位于建筑物顶层的招牌超出檐口、女儿墙上沿;位于建筑物其他层的招牌超出上一层窗台(阳台)下沿线;

(二)封堵门窗设置;

(三)悬挂位置、尺寸、出挑尺寸(厚度)明显超过同一栋建筑物相邻招牌;

(四)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五)在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或者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场地设置独立式招牌。

第八条 户外招牌设置鼓励以下做法:

(一)融入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

(二)具有发光功能的招牌,安装定时开关装置或者定时降低亮度装置;

(三)鼓励写字楼、商贸综合体在场地内或者建筑物立面集中设置招牌。

第九条 按照第六条明确的情形,户外招牌设置申请需要提供下列资料至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平昌市民之家位于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11号):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五)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场地权属证明;

(六)户外招牌设施设计方案或设计平面图;

(七)户外招牌设施现状图及实景效果图(含夜间效果图);

(八)安全承诺书。

第十条 窗口收到申请后对资料进行查验,存在问题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资料齐备后,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设置许可。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发布广告信息的各类设施。户外广告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即任意边长≥4米或面积≥10平方米)的设置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提供下列资料至市民之家综合服务窗口(地址:平昌市民之家位于金宝新区金宝大道四段11号):

(一)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单位证照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设计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施工、运行安全承诺书;

(六)设置场地、场所、建(构)筑物、设施的权属证明材料。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产权人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户外广告的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设计工作年限;在既有建筑上设置金属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对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的要求:

(一)不应利用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周围10米内设置;

(二)不应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

(三)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或者设置在毗邻建筑之间的空间、坡屋面或者独特造型的屋面,或者依附于行道树设置;

(四)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利用危房设置;

(五)不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第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外,不同类别的户外广告还需注意:

(一)屋顶广告:建筑物高度≤7米或者≥60米时,不宜设置屋顶广告,>90米时严禁设置屋顶广告;广告设施不应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

(二)平行于墙面的广告: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突出墙面不宜大于0.5米,宜采用镂空文字,建筑物≤60米的广告设施高度小于3米,建筑物>60米的广告设施高度小于6米。同一墙面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外立面面积的30%;

垂直于墙面的广告:商业步行街、商贸综合体内部可以设置垂直于墙面的广告,广告设置最大高度不宜超过9米,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米;

墙面广告在人行道上空时,离地面3米内不应设置,3米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应>0.6米。

(三)玻璃幕墙贴膜广告:不应造成玻璃松动、破损、划痕,胶痕;隐框玻璃幕墙不应设置贴膜广告。

(四)LED显示屏:沿街门店设置LED走字屏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门楣部位,高度<0.4米,长度<10米且不超过门面宽度;道路交叉口的LED显示屏每帧画面停顿时间不应小于7秒;所有类型的LED显示屏控制设备不能与互联网相连,且控制设备应当实行专人专管,防范宣传内容被恶意篡改。

(六)灯杆广告: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同一路段灯杆广告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广告设施高度不应>2.4米,宽度不应>1米,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3米;桥梁上的灯杆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应当征求桥梁管理单位意见。

(七)立杆式广告:宽度<3米的人行道不应设置,牌面距离人行道路沿石不应<0.2米,广告面积不应>2平方米且任意边长不应>2米,商业街广告设施间距>25米,其他街道广告设施间距>50米。

(八)底座式广告(精神堡垒):宽度<5米或者面积<50平方米的场地不应设置,广告设置总高度不应>2.4米,宽度不应>1.5米,单面面积不应>2.5平方米,商业街广告设施间距>25米,其他街道广告设施间距>50米。

(九)大型高立柱广告:城市中心城区不应设置,城市道路、主要公路大型高立柱广告间距>400米,设置高度不宜>22米。

(十)广告车:车顶、车头、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广告车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每周检查面板并维护,每月检查电气控制系统、照明系统、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查基础及地脚螺栓、锚固螺栓及被依附体、构架及连接。日常检查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公益广告设置,原则上用于刊登公益广告的时长或者幅面不低于30%,可以收取制作、安装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现场踏勘、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如下事项:

(一)培训一线综合执法人员、协管人员,系统掌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负责现场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三)督促大型户外广告业主单位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四)定期排查辖区存在安全隐患、广告画面破损污损、内容错误、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督促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组织集中整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已经明确的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准。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四川省新增“规范户外招牌设置”政务服务事项,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包括总则、户外招牌设施、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附则5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共2条,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包括减量、提质、节能、环保、健康、安全、协调、真实、合法9个关键词。

第二部分,户外招牌设施,共8条,分别介绍招牌设施的定义、数量控制、3种免申即享的情形、6种应当提前申报的情形、5种应当避免的情形、3种倡导性意见、申请材料清单和途径、踏勘流程。

第三部分,户外广告设施,共5条,分别介绍广告设施的定义,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申请资料清单和方式,5种负面清单,不同类别户外广告的注意事项。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共4条,包括安全检查、公益广告投放、违规广告整治、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附则,共1条,包括实施时间、解释单位等。

三、起草过程

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基础上,参照巴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结合平昌实际,起草了平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监管指南》,呈报县政府组织了专题会议讨论,征求了县级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指南(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