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20260211165625718 | 来信时间: | 2026-02-11 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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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李**** |
| 内容: | 书记您好:我是李辉亮,现就平昌县金宝新区 2 号点安置房项目工程款长期未解决一事,向您如实反映,恳请督促办理。 1. 我与平昌城市营造公司工程款纠纷,已有 (2018) 川 19 民终 697 号生效民事判决书 ,平昌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冻结平昌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营造公司的回购款 700 万元及判决相关利息,并向金财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金财公司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 平昌县国资委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平昌县人民政府官方平台公开回复:“待仲裁判决生效后,将优先支付法院判决协助执行的欠付款项。”目前平昌营造与金财金鑫仲裁已生效,项目结算条件已完全成就,付款承诺应当立即兑现。 2. 现金财金鑫公司、国资委以需要营造公司签署支付委托和领导没点头同意为由拒不付款。但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协助执行无需被执行人签字、同意或委托,属于人为设置障碍、拖延执行。 3. 国资委告知金财公司拟另行起诉营造公司,但这是金财与营造之间的新纠纷,与平昌县法院早已冻结的 700 万元及判决利息回购款无关,不能成为拖延付款的理由。 4. 法院冻结的虽是金财应付营造的回购款,但仲裁已确认债权,金财依法必须履行协助义务,不能以 “没钱”、“需要上会议决定”、“需要营造出具委托支付” 等理由拒绝支付。 5. 该工程款已拖欠十余年,我重病缠身、家庭困难,多次向政府反映,均因各种理由推诿未能落实。恳请县领导督促金财金鑫公司、国资委严格履行官方公开承诺与法定义务,立即将冻结款项拨付到位,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政府公信力。 反映人:李辉亮 联系电话:15023611066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平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答复时间:2026-02-14 14:51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2012年,城市营造公司承建了金安华府、水岸雅居安置房项目,您与该司存在劳务往来属实。目前,金财公司与城市营造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法院尚未判决。下一步,金财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就涉及相关款项与城市营造公司进行协商,并协调其支付您所欠款项。 感谢您的理解,祝您新春愉快。 平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2026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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