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现金棋牌平台

人民调解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5-11-13 15:13来源:平昌县司法局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是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在调解纠纷中,当事人对是否接受调解、选择哪位调解员调解、采用何种调解方案、如何达成调解协议等都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接受调解员的建议,也可以另行提出要求,当事人有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员不得调解。当事人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主张的权利,调解员不得强行要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通过劝说疏导进行调解,不得使用任何有违当事人意愿的方法。在调解纠纷中,当事人双方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完全平等。如果纠纷涉及他人权利与公权力的争议,不列入人民调解的范围。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也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特权。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原则。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必须依法进行。人民调解活动首先是依据法律规章,其次是在不违背法律规章的前提下,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章,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当调解不成时应尊重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调解、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选择哪种途径维护自身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功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都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也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合法途径。同时,人民调解活动还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其他各项权利:选择人民调解员,接受、拒绝或终止调解;公开或不公开调解;当事人意见自主等。人民调解员应积极维护群众利益,公正公平调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