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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民政局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印发《巴中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6 14:37来源:巴中市民政局字体【  

各县(区)民政局、巴中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巴中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第1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巴中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网上现金棋牌平台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民政厅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印发〈四川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5〕1号)、《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巴中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印发〈巴中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分工方案〉的通知》(巴委办字〔2022〕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高效协同、便民利民,动态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督、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网上现金棋牌平台公示、政策宣传等相关工作。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或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及辅助器具范围,按照省、市现行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认定。

(五)因灾、因意外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资金后实际负担的费用,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六)其他支出。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范围、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参照《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予扣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三)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前12个月内,有购买、新建(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除外)、豪华装修住房;

(五)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前12个月内,进入高档场所高消费,或自费出国、出境旅游、留学等;

(六)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巴中市户籍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或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参照《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前在当地居住或稳定就业满12个月,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材料;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

(四)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由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关信息要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开,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四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案分级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巴中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分别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的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按程序做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二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依法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从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一)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核、确认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确认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不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第二十六条  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或是泄露公民个人隐私、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申请人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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